呼和浩特許可證辦理公司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需要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呼和浩特許可證辦理價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呼和浩特許可證辦理公司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擴展資料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向發證機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新建企業的選址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呼和浩特許可證辦理公司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七)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八)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九)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報告;
(十)新建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呼和浩特許可證辦理機構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文件。